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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科技大學
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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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務處 - 生活輔導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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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udent Life Se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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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教育家杜威說:「人是創造智慧的動物」,屬高級知識份子的大學生,應自行創造智慧,而不是盜取別人創造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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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
| (一) |
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代為重製者亦同。 |
| (二) |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住作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 二、 |
某大學學生擅自碟片重製案,已接受司法制裁;另有六家國外書商包括麥格羅西希爾公司、皮爾生公司、威立公司、亞洲湯姆生公司、翰科公司、劍橋大學出版社等,檢舉中部大專院校附近圖書館,協助學生影印外文書籍,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請本校學生不要重蹈覆轍。 |
| 三、 |
籲請所有學生必須尊重「智慧財產權」,決不重製他人之著作,以支持反盜版、反盜印、反盜錄之世界潮流。 |
| 四、 |
依教育部92年10月24日台訓(1)字第0920144567號函示: |
| (一) |
「按新著作權法規定:著作就其著作專有重製之權利,就書籍而言,影印係重製書籍之方法,利用人固可於合理使用之規定範圍內,影印他人的書籍,唯如係影印整本書籍或大部分,發生替代教科書市場之效果者,實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應屬侵害重製之行為。」 |
| (二) |
「就非意圖營利之部分,設有門檻之規定,就影印行為而言,如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影印份數超過五份(不問係就多件作各重製一份或就一件著作重製多份計算,亦不問權利人是否同一),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整,除須負擔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外,並需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負擔刑事責任;如未達上述「超過五份」、「超過三萬元」門檻,雖無刑事責,惟其本質仍為著作權侵害行為,仍應負擔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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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17 配合校慶暨園遊會活動增設「智慧財產權小常識」攤位,以問問題摸大獎的方式吸引學生,
讓學生從問題中思考對與錯並瞭解智慧財產權的正確知識,以提昇學生對智慧財產權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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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20 邀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財產權宣導列車種子教師袁大蓉律師蒞校就其實施智慧財產權宣導列車
講座 -「網路及校園著作權需知」。袁律師以其執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相關案例實施宣導,使學生對於相關法律有所認識,
避免學生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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